關于進一步完善“非正常戶”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號: 滬國稅征科〔2011〕17號
發文單位: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發文日期: 2011-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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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稅務局、各直屬分局:
為進一步完善稅務登記管理制度,規范稅務登記管理,強化稅源監控,維護稅收法律、法規的嚴肅性和市場經濟正常秩序,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稅務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21號)的有關規定,自2011年6月1日起,就“非正常戶”日常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請各單位遵照執行。
一、“非正常戶”的認定管理
(一)凡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納稅,在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并經稅務機關派員實地檢查,查無下落的,根據以下情況進行處理:1、無欠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制作《非正常戶認定書》,存入納稅人檔案。2、有欠稅的,如無可以強制執行的財物,主管稅務機關應制作《非正常戶認定書》,存入納稅人檔案;如有可以強制執行財物的,稅務機關應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后,方可認定為“非正常戶”。
對認定為“非正常戶”的納稅人,其下屬本市分支機構應一并作認定非正常戶處理。
(二)各征管分局應對之前已認定為“非正常戶”和“證件失效戶”的戶管進行清理。如有欠稅且有可以強制執行的財物的,應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二、“非正常戶”的跟蹤管理
(一)稅收管理員在認定納稅人為“非正常戶”時,經征管系統數據比對,發現該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同時還擔任本市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應將信息通過征管系統發送至對方征管分局的稅收管理員;對方征管分局稅收管理員接到信息后,應督促該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到認定分局辦理相關手續,并于3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錄入征管系統;認定分局的稅收管理員應自認定程序發起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根據對方征管分局稅收管理員的回復信息做出相應的處理。對經審核無法正常履行納稅申報義務的,則按上述認定辦法認定為“非正常戶”,同時征管系統自動將此“非正常戶”信息發送至相關征管分局的稅收管理員平臺,以便橫向跟蹤管理和監控。
(二)稅務機關應在非正常戶認定的次月,在辦稅場所(辦稅服務廳)和稅務網站上對外公告非正常戶。納稅人為企業或單位的,公告企業或單位的名稱、納稅人識別號、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經營地點;納稅人為個體工商戶的,公告業戶名稱、業主姓名、納稅人識別號、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經營地點。
(三)被列入“非正常戶”超過三個月的納稅人,征管分局宣告其稅務登記證件失效,同時征管系統將納稅人狀態自動轉為“證件失效戶”狀態,并在稅收管理員平臺上顯示相關證件失效信息,稅收管理員應及時打印《證件失效戶確認書》,歸入納稅人檔案保存。但對其應納稅款的追征,仍按《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對沒有欠稅且沒有未繳銷發票的納稅人,認定為非正常戶超過兩年的,稅務機關可以注銷其稅務登記證件,征管系統自動操作調整狀態為“證件注銷”,同時在稅收管理員平臺提示信息 ,并由稅收管理員核實后打印《證件注銷確認書》,歸入納稅人檔案。
(五)認定為“非正常戶”的納稅人,自認定之日起三個月內主動到征管分局辦理納稅申報或其他稅務事項的,征管分局應責令其說明原因,繳清所欠的稅款、滯納金和罰款,清理以前的發票和其他票證,并在核實情況的基礎上,依法進行處罰,然后填寫《解除非正常戶認定書》,經征管分局核準后,解除其“非正常戶”,恢復其正常的稅收征管程序。
對認定為“非正常戶”超過三個月,戶管狀態為證件失效、證件注銷的納稅人前來辦理納稅申報或其他稅務事項的,征管分局應先對該納稅人進行檢查,并按照有關稅收法律、法規進行處罰,經批準后再重新辦理開業登記、核發稅務登記證件,實施正常管理。
(六)各征管分局在受理新辦稅務登記或變更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時,根據征管系統數據比對結果,對系統提示該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已存在“非正常戶”信息時,應告知該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回原征管分局辦理相關涉稅事項或辦理注銷登記。同時市局稅務登記受理處將該納稅人的相關信息傳遞給原征管分局,相關分局必須在20個工作日內回復處理結果。
(七)處罰標準,視不同情況,各征管分局原則上參照《上海市稅務系統行政處罰執行標準(試行)》執行。
認定為“非正常戶”不超過三個月內的,可酌情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認定為“非正常戶”超過三個月的,根據不同情況,進行處罰(個體戶除外):
1.納稅人無未繳銷發票和無欠繳稅款、滯納金、罰款的,處2000元罰款;
2.納稅人有未繳銷發票但無欠繳稅款、滯納金、罰款的, 處3000元罰款;
3.納稅人有欠繳稅款、滯納金、罰款的,處5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000元罰款。
(八)對已作為“非正常戶”,且尚有欠繳稅款、滯納金和罰款或未繳銷發票的納稅人,征管分局應自認定之日起一年內每季度到原經營地進行一次實地核查,并將實地核查結果以書面資料形式存入該納稅人檔案。對欠繳稅款金額較大的“非正常戶”,同時經征管系統數據比對結果發現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在本市其他區域還在正常經營的,則提請市局稽查部門進行專項檢查。
(一)稅務機關要加強非正常戶信息交換,形成對“非正常戶”管理的工作合力。對列為“非正常戶”納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申報辦理新的稅務登記的,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限量供應發票。
臨時稅務登記有效期限到期,征管系統自動實施票控。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在異地為“非正常戶”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的,應通知其回原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涉稅事宜。納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在原稅務機關辦結相關涉稅事宜后,方可申請轉辦正式的稅務登記。
(二)定期將稅務登記“非正常戶”信息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通報。
“非正常戶”的認定、清理是稅務機關日常征管工作之一,各征管分局應高度重視,采取切實有效措施,特別對被其他征管分局認定為“非正常戶”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建立預警機制,加強與相關部門的信息互通,加強跟蹤管理,確保稅務登記戶數、信息的準確性。
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原《關于進一步加強“非正常戶”管理工作的通知》(滬國稅征科〔2010〕14號)作廢。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O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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