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稅務登記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文號: 滬國稅征科〔2011〕16號
發文單位: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發文日期: 2011-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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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稅務局、各直屬分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稅務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21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稅務登記管理制度,現就本市稅務登記管理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調整審批權限
為配合落實市政府《關于本市進一步深化完善“十二五”市與區縣財稅管理體制改革若干意見》(滬府〔2010〕79號)的要求,進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納稅人,對開業、變更稅務登記的終審權限由市稅務登記受理處調整至各區縣稅務局。
為加強后續管理,市稅務登記受理處將根據市局的有關要求,就各征管分局辦理稅務登記的戶管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
二、無照戶納稅人的管理
(一)辦理范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辦而未辦工商營業執照,或不需辦理工商營業執照而需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但未經有關部門批準的(簡稱無照戶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臨時稅務登記。
?。ǘ峁┵Y料:⑴無照戶納稅人的合法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⑵無照戶納稅人填寫并簽名的臨時稅務登記表; ⑶納稅義務發生的有關合同、協議書等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或能證明其經營行為發生的有關材料; ⑷生產、經營地址租賃協議原件及產權證復印件;如為自有房產,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產權證明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租賃的場所,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出租人為自然人的還須提供產權證明的復印件;⑸承諾書。
?。ㄈ┳C件的有效期限:臨時稅務登記證的有效期限原則上不超過半年。有效期屆滿當月,稅務機關應督促納稅人主動辦理臨時稅務登記證注銷手續。
?。ㄋ模┮杨I取臨時稅務登記證的無照戶納稅人領取營業執照或已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自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手續,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同時收回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ㄎ澹o照納稅人的發票領購:無照納稅人辦理臨時稅務登記證后,需領購發票的,稅務機關應先確認納稅人已發生的經營收入,依此要求納稅人先行納稅申報;稅款入庫后,再按照申報的經營收入限量限額供應發票,所購發票種類限定為定額發票(按次提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發票實施整本出售。稅務機關應扣除納稅人臨時經營所需發票后,對剩余發票當場繳銷;若納稅人需使用剩余發票的,應按剩余發票的票額先行納稅申報,稅款入庫后,剩余發票交付納稅人使用。
三、《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管理
?。ㄒ唬┩饨涀C的開具。納稅人到外?。ㄊ校┡R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之前,攜帶有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以下簡稱《外經證》)。稅務機關經審核無誤后,當場開具《外經證》,并加蓋稅務局(分局)印章。
?。ǘ锻饨涀C》的核銷。納稅人外出經營結束,憑加蓋經營地稅務機關公章的《外經證》,到稅務機關辦理《外經證》核銷手續,主管稅務機關在綜合征管軟件中進行核銷。
(三)《外經證》的作廢。納稅人自《外經證》簽發之日起30日內未到外出經營地辦理報驗登記的,所持證明作廢;對已作廢的《外經證》,主管稅務機關應將其在征管系統中作廢,并根據要求重新開具。
四、本通知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O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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