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總納稅事項
作者:六豐財務135 11-04 16:17
一、辦理主體:
固定業戶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辦理條件:
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三、受理部門:
總機構的主管稅務機關。
四、辦理對象需提交的材料:
企業申請書。
五、辦理期限:
市局上報總局審批期限為30個工作日,總局批復后市局轉發期限為30個工作日,如本市審批的,辦理期限為30個工作日。
六、辦結告知方式 :
《稅務事項通知書》。
七、辦理事項的相關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1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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